关于饶恕的难题解答
作者:麦克阿瑟 2017-11-13 点击:...次
主啊!你本为良善,乐意饶恕人,有丰盛的慈爱,赐给凡求告你的人。(诗86:5) 我认识一个年轻人(我们可以叫他吉姆)。吉姆认为几年前一名基督徒会友苛待他了。至于在那件事上谁错了,却有争议。吉姆把事情呈给他教会的长老们,以求解决。长老们尝试调查这件事,但最终却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判断谁是谁非。他们二人各执一词,互相指责,也没有见证人可以作证。最后,长老们劝吉姆和对方彼此饶恕,抛弃争端。 吉姆却拒绝这样做。他曾读过一本广受基督徒欢迎的、有关饶恕的书。那本书教导说,除非对方悔改且寻求饶恕,否则绝不可给予饶恕。吉姆据此认为只要对方拒绝认错,那么他不饶恕他的弟兄是合理的。吉姆下定决心,非讨回公道不可,并且花了好几年的时间寻找能为他申辩的人。但是几乎每个人都给他相同的建议说,“这争议是微不足道的。你俩各执一词,互相指责。它可能无法解决,直到将来在天堂里基督为你们排解后,你们把你们的分歧搁置一旁为止。放弃这争议吧,然后继续往前走!这争议正开始在辖制你的生活,夺去你结出圣灵果子的机会”。 吉姆仍然拒绝听从这建议。他相信上帝是恨恶不公平的,因此绝不会要他遭受伤害,而无条件地饶恕那得罪他的人。尽管许多基督徒向他指出《彼得前书》2章20-23节的教训,但是在他心中他总是能设法为自己辩解。多年来,他走访了一个又一个辅导员,拼命寻求能赞同他的人,以便帮助他向那位得罪他的基督徒讨回公道。他认为他是在顺服《歌罗西书》3章13节的教训:“主怎样饶恕了你们,你们也要怎样饶恕人”,因为上帝毕竟不饶恕不悔改的冒犯者。这样,他就把一条要饶恕的命令,曲解成为一个不饶恕的借口。 我不知道在这场争议中原本是谁的过错,也许双方都有过错。但即使全是另一方的过错,我认为吉姆的行为显然是不对的:他一直紧紧抓住他心中的苦毒,以对方没有悔改为借口,为自己拒绝饶恕对方而辩护。其实,这正是我们应当“连另一边的脸也转过来”的情况(太5:39)。凡这样计较过犯,不断要求为着个人受辱伸冤的人,正完全违反了基督的精神。 我深信基督徒为着个人的问题而寻求辅导员帮助的,有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都是与饶恕有关。另一方面,有关“饶恕”这课题,的确有一些难题是不容易解答的。 在这本小册子中,我想谈论一些这类的难题。它们是我过去三十年的事工中所碰到的一些有关饶恕的最困难的问题。 ⒈“真悔改”与“仅仅道歉”有何不同? 真悔改总是涉及承认做错了事并且愿意给予纠正。道歉通常是以辩解的形式出现。 “道歉”一词源于希腊语apologia,它的字面意思就是“防护的言词”。道歉通常只不过是自我防护而已:“如果我冒犯了你,对不起,但是……”。真悔改以适当的方式承认做错了事并且恳求饶恕:“我那样说,实在很轻率的,你能饶恕我吗?” 因此,谨防使用仅仅道歉的言词,以取代真诚的悔改。 ⒉我们应当向谁认罪? 总要向上帝认罪。被我们的罪所伤害的人,也要向他们认罪。认罪的范围应当和原先犯罪时的听众范围一样的广大。公开犯罪,就当公开认罪;私下犯罪,就当单独向上帝认罪。 ⒊倘若我在思想上得罪了别人,该怎么办? 惟有实际的伤害才需要认罪。倘若一个男子因对一个女子怀着淫念而向她认罪,这是不当的。这种情况应当只向上帝认罪。 然而,这并不排除一切类似的情况:受害者不知道你冒犯了他。倘若你暗地里诽谤某人,那人也许不知道你毁谤他。尽管如此,这过犯却是实在的。你不仅须要向那些原先听到你毁谤他的人澄清,你也必须向你所毁谤的人澄清,即使他还不知道你得罪了他。 ⒋我应该向我的妻子承认我对她不忠,虽然这样告诉她也许比保守秘密更伤害她? 毫无疑问,在某些情况下,认罪所导致的伤害也许跟所犯的罪的伤害同样重大。尽管如此,我认为在所有这种情况下,因奸淫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不忠的一方应该向他(或她)的配偶认罪。 为什么呢?原因之一就是,奸淫的罪必定涉及两个人。与你犯罪的另一方已经知道这是罪了。跟你的犯罪伙伴一起守秘,却把你的配偶蒙在鼓里,这就使你的不忠更加严重了。缺乏完全的开放与坦诚,而必须加以遮掩和守秘,这将继续阻碍婚姻应有的合一。倘若你的配偶必须被蒙蔽,不得知道真相,那么像婚姻的合一被破坏这么严重的事,就无法给予弥补了。不认罪只有导致更多的谎言和遮掩。这样的事最终将摧毁两者的关系,不论奸淫的事是否有再发生。 尽管对你和你的配偶来说,这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但是你仍必须坦诚地处理像这样的罪。倘若你的配偶从别的途径发现这罪,所造成的伤害势必急剧加增。你有责任向你的配偶认罪。 ⒌我们应当怎样处理反复的罪? 在《路加福音》17章3-4节中,耶稣清楚回答了这个问题,“你们要谨慎。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劝戒他;他若懊悔,就饶恕他。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又七次回转说,我懊悔了,你总要饶恕他”。我再次重申,即使对反复犯罪的人,我们的饶恕仍然应该是慷慨的、热情的、急切的、自由的、和无拘束的。我们毕竟都是反复违背上帝的犯罪者。 ⒍倘若有理由认为犯罪者的“悔改”是虚假的,那么该怎么办?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宣称悔改的人,爱促使我们从最好处着想看待他们(林前13:7)。然而圣经也确实有提示,某些时候,在还没有假定某人所宣称的悔改乃属真诚之前,要求悔改的果子是合法的(太3:8;路3:8)。 有一位作家虚构一个情节,描述一名冒犯者故意用拳猛击一名无辜之人的鼻子。第一次得罪人之后,冒犯者请求饶恕,而且也得了饶恕。过一会儿后,冒犯者又无缘无故地用拳猛击那无辜之人的鼻子。如此反复了三次,四次……等等。这欺凌人的冒犯者每一次宣称悔改,那受害者也就每一次饶恕他。这位作家建议,耶稣所说的这句话:“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又七次回转说,我懊悔了,你总要饶恕他”,就应该这么解释。冒犯者所需要做的,就是说他懊悔了,而被冒犯的人就有义务饶恕他。 然而,这是对耶稣的话极其呆板与笨拙的解释。我们的主并没有建议,当门徒在评估一个人的悔改时,丝毫不需加以鉴别。《路加福音》17章3-4节的上下文也没有建议,耶稣心目中所指的过犯或是悔改,是蓄意的过犯或是虚假的悔改。 事实上,提防像上述这虚构故事的虚伪悔改是重要的。这种反复地蓄意犯罪,尤其伴随着虚伪的悔改,就显示出一种极其败坏邪恶的品格,以及对真理吹毛求疵的态度与憎恨。施洗约翰拒绝为法利赛人施洗是合理的,除非他们显示他们所宣称的悔改是实在的(太3:8)。 因此,有时候单凭口头所宣称的悔改便给予接纳的,纯粹是一种愚昧的行为,尤其是在他屡次蓄意地犯罪之后。 尽管如此,就是在多次的冒犯之后,被冒犯者仍必须准备好饶恕、切望饶恕,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怀疑冒犯者所宣称的悔改不是真的。就是最顽梗不化、最蓄意的冒犯者,也绝不应被永久注销或报废;相反的,彻底的饶恕与和好,应该仍是被冒犯者的目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