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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拉巴马州的“最严反堕胎法案”,认识神的旨意

本周三(2019年5月15日),阿拉巴马州州长凯伊·艾维为前一天在参议院通过的限制堕胎法案签字,预计该法案将于11月起正式施行。这份法案号称美国“史上最严反堕胎法案”,禁止了“遭遇强暴及乱伦”等绝大多数堕胎理由,仅放过“孕妇面临严重健康威胁”的情况。协助堕胎的医生将面临终身或最高99年监禁,但女性当事人不会受罚。

阿拉巴马州的反对者已经表态将诉诸法律途径。“东南计划生育联合会”总裁福克斯称,会与凯伊州长“法庭上见”。

观察者网此前报道,当地时间周二(14日),阿拉巴马州参议院以25票赞成、6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此限制堕胎的法案。使该州成为继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和佐治亚州之后,美国第五个施行限制堕胎法案的州。

再看一段旧闻:

据美联社和澳大利亚《每日电讯报》2012年10月25日报道,美国印第安纳州共和党参议员候选人理查德·穆尔多克在与对手辩论堕胎问题时称“强奸受孕是上帝旨意”。此评论引发各界人士猛烈批评,包括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

穆尔多克周二晚间在一场参议员竞选辩论快结束时被问及因为被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的女子是否应该获准堕胎。他的回答是:“我也曾因为这个问题纠结了很长时间,但我意识到生命是上帝的礼物。因此我认为,即使生命是从恐怖的强奸犯罪开始的,那也是上帝的旨意。”

穆尔多克的评论立即引发多方批评,罗姆尼等共和党人纷纷发言与穆尔多克的观点划清界限。罗姆尼的发言人称:“罗姆尼州长不同意穆尔多克的评论。”

穆尔多克在记者招待会上称,有人歪曲了他的评论。他说,他憎恶任何性暴力,如果自己在辩论中的某些评论给人留下相反印象,他感到遗憾,并为此道歉,但他坚信所有生命都是宝贵的。他说:“我认为上帝看每个生命都是美丽的,当然我并不是说上帝希望看到强奸或鼓励人们去强奸。”

这两则新闻,都发生在一贯被认为是最尊重人权、最民主法治的美国,让很多国人着实看不懂。从国内的网友留言来看,几乎是一边倒的嘲笑讥讽。认为美国在许多方面都遥遥的领先世界,可是为什么这一观念却“落后于”当今世界的普遍共识,似乎还停留在中世纪,甚至有人以此认为美式民主,就是这样给人制造痛苦的虚伪民主。

在美国,与穆尔多克、艾维等人有着类似观点的人,绝在少数。这次的法案就是以压倒性优势通过的。严禁堕胎的观念在美国是有着深厚的文化与传统基础的,持这种观点的人,他们都是相信自己的观点是来自于圣经,即上帝的话语。那么,我们该怎么看待这种在中国人看来似乎是非常愚蠢可笑的观点呢?穆尔多克认为被强暴怀孕也是神的旨意,艾维认为每一个生命都是上帝的馈赠,这样的观点符合圣经吗?

我们很多人对神的旨意常有一个误解,那就是认为神的旨意就是神积极想要达到的某个结果。其实,神的旨意比这要复杂的多得多。关于‘神的旨意’这个话题,这在圣经中本身就是一个很庞大的系统真理,如果要想把这方面真理讲得清楚透彻,恐怕可以写一本书了。由于篇幅所限,我只能把神的旨意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用比较简练的话语结合这条新闻解释一下。

神的旨意可以分为:

1.神命定的旨意:这是不能更改的旨意;

2.神喜悦的旨意:这是神最希望达到的结果;

3.神相应的旨意:神根据人对祂的表现而给予不同的结果,圣经中最有代表性的名词就是神的‘后悔’;

4.神许可的旨意:神虽然不希望这个结果,但是考虑到这个结果可以从其他方面有神可以使用的因素,于是就许可他发生。这个旨意适用的范围是神的儿女或包含神儿女在内的众人;

5.神任凭的旨意:只要这个结果不会破坏神其他的计划,神就对这个结果无视。这个旨意的适用范围仅针对不信之人;

6.神一般的旨意:神对祂的百姓提出的普遍要求,通过某些先知使徒传递,今天来说就是圣经上的话;

7.神创造的旨意:神创造天地万物时,给每样受造物定下的客观规律。比如:万有引力、遗传、新陈代谢、物质成分具备的属性……。

8.神特殊的旨意:神根据情况的特殊需要,以神迹的方式插手干预我们这个世界,使结果照他想达到的结果而发生改变。

被强暴受孕的问题,是属于神任凭的旨意。也就是说,神是不愿意看到这个结果的,但是因着人自己犯罪悖逆神,神暂时任凭这个结果发生,神没有立刻除灭这些恶人,是要给他们留下悔改的机会,容许世界上暂时有罪恶发生。所以,如果说“被强暴受孕”是神的旨意,这种说法是没有问题的,只是要知道这不是神喜悦的旨意。

对于施暴者,上帝绝对是恨恶的。如果是在旧约,按着神的律法,此罪行当判死罪。并且死后,神还要对他们的灵魂施行公义的大审判。对于受害的一方,上帝是怜悯的,怜悯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既然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里,我们就同时要受到万物自身的客观规律的制约。精子与卵子的结合就会受孕,这是客观规律。若非神根据特殊需要而要施行他特殊的旨意的话,那么上帝为万物定下的规律,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不然的话,这个世界就会变得混乱不堪,科学研究便会停滞不前,甚至可以说,孩子上学也变得没有必要了,真的会天下大乱。神特殊的旨意,不能是经常发生的。最后一方是这个受孕的胎儿,他什么也不知道,完全是被动的出现,是一条无辜的生命。持严禁堕胎观点的人,他们主要是从保护无辜胎儿生命权的角度出发的。认为犯错的人,他们已经承担了受罚的后果,但是,不应该牵连让这个无辜的孩子,也跟着犯罪者一同受罚,甚至被杀。

圣经中对于如何惩治强奸的施暴方,有清楚的吩咐,分为三种情形:

1.如果受害人是处女,【申22:28-29】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2.如果对已婚或已经定亲的女子,在城里的,如果女方没有喊叫,奸夫淫妇一并治死;【申22:23-24】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3.在城外,因喊叫也无人听见施救,施暴方治死,女方无罪。【申22:25-27】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圣经只说到这儿就停止了,没有继续说如果女子因此而怀孕了,我们该怎么对待这个胎儿的问题。所以,对于这样非正常原因形成的胎儿,是否允许堕胎。我们无法在圣经中找到清楚、确定的答案。所以,我们不站任何立场。顶多我们只能根据圣经中一些与此有关的间接性经文,做一些分析,目的是为要在面对各不相同的复杂情况时,做出最接近真理的处理方式。

基督徒中历来就有一种观点,就是坚决拒绝一切情况的堕胎。持这种观点的人,他们最有力的依据就是圣经中清楚的说过‘不可杀人,杀人者就是犯了重罪,当被处死’。他们认为未出生的胎儿,已经是一条完整的生命了,所以,应该适用于这条诫命。但是,这些人可能忽略了其他一些经文。那就是造成胎儿死亡与杀死出生之后的人,圣经对他们的定罪是不一样的。杀死出生之后的人,很清楚就是死罪(正当防卫、正义战争、无意杀人、法律审判除外),但是杀死胎儿的却不是死罪,而是赔偿。【出21: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杀死了胎儿也是犯罪,所以需要赔偿。但是,与杀死已出生的人相比,造成胎儿死亡程度较为轻。没有一位母亲会愿意杀死自己的胎儿,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可以想象,这些女性因受强暴而非正常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的话,将会面临许许多多的问题。对母亲来说,看着这个孩子,将永远是撕扯着屈辱的伤疤,心灵忍受折磨。对这个孩子来说,他出生后也同样可能会面临来自其他人的侮辱、排斥和种种压力。还有,女子原本的丈夫,面对自己妻子被人强暴,已经是忍受非常的屈辱了,如果再让自己的妻子替那个罪犯怀孕,生产下强奸犯的孩子,我想,没有几个人能够忍受,后续会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结果。也正是因为这种种的原因,才会使许多人同情受害的一方,认为应该允许堕胎。

制造“奇葩”观点的不仅仅是这部分美国人,似乎神也时不时的制造一些“奇葩”观点。刚才我列出的申命记的那几处经文,大家或许发现了一个非常不合理的安排,好像是上帝犯糊涂了?那就是:强暴妇女‘不上算’,因为会被严厉的处死。而强暴处女就比较‘划算’了,因为不但不会被打死,反而还可以娶到这个女孩。上帝为什么要这么规定?我想,任何人看到这样的规定,第一感觉都会认为是太便宜了那个坏人,是在变相鼓励犯罪。其实,上帝是非常憎恶这一类罪行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从大量圣经都能看出来。上帝这种看似糊涂的吩咐,只是为了尽量降低犯罪之后对受害方未来造成的持续伤害,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因此而可能生育的子女角度采取的补救措施。强暴处女的,不打死恶人,是为了给受害方可以遮羞,给无辜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有人可能还是无法认同神的这种做法,认为如果打死施暴的人,震慑其他想要犯罪的人,不是能更好的保护女性免受强暴吗?在中国,这样想的人是很多的,这是因为中国多年以来的宣传就是这样,认为制止罪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教育+严打”,其实,如果没有重生的生命,教育只会让人更加假冒伪善,严打根本阻止不了犯罪侥幸心理,抓一批、杀一批,马上又会起来一批,这就是中国的现状。如果树不改变,坏树永远不可能结出好果子。神也吩咐人要惩治犯罪,惩治犯罪者确实也会对其他想要犯罪的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作用非常有限。圣经吩咐惩治犯罪者的目的,主要就是出于公义的审判,犯罪者必须承担犯罪带来的刑罚后果。

对因被强暴而产生的胎儿,是否允许堕胎,我们既然没有圣经清楚的根据,我们就应该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现实的情况太复杂了。我想,圣经没有明说,或许也就是出于这方面的原因考虑。在美国有许多持像穆尔多克、艾维这样观点的人,我们可以不赞同他们的观点,但是,绝不应该取笑他们。他们是站在保护无辜胎儿的角度说话,另外也有的人是站在保护受害妇女的角度说话,角度不同,观点也就不同,但他们都是很认真的,也都是经过很多思考的。不管我们支持还是反对穆尔多克们的观点,但是,他们这种对上帝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的态度,我是非常非常支持的,这也是现今国人最最缺乏的方面,视生命如草芥,我们有何颜面取笑人家。也正因为他们这种对生命极其尊重负责的态度,即使连未出生的胎儿的权利,也同样认真保护。这样才会让每个人的生命都得到尊重与保护,这也正是当今美国强烈地吸引世界各地移民的原因。珍惜生命,尊重人的权利,比发展经济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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