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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与得救(2)

  (4)《路加福音》第十九章记载撒该悔改信主的情形,他一接待耶稣便对耶稣说:“主啊,我把所有的一半给穷人,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耶稣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路19:8—9)在此撒该的信主给我们看见两件事:

  a、一个真正有信心接待主的人,必然有认罪悔改的表现。撒该一接待主,便立即说自己要赔偿。

  b、一个人得救是在接待救主之后,不是在他逐一地将以往的罪都对付清楚,赔偿清楚之后。因为当撒该对主说:“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时——当他这样立志对付罪时——主耶稣便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注意耶稣不是说:“等他把所讹诈过人的,逐一地清还之后,救恩便临到他了!”

  撒该的信心是真实的,因为真实的信心,必然有认罪离盗的表现。但撒该的得救,并非因认罪,乃是因信接待耶稣。

  (5)《路加福音》第二十三章记载一个和主耶稣同钉十架的强盗,他虽然不是直接向主认罪,只是在责备他的同伴时说:“我们是应该的,因我们所受的与我们所作的相称。”但表现出他里面已经真正看见自己是一个罪人.当他求耶稣纪念他的时候,主便立即应许他说:“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换言之,他便立即得救了。

  以上这许多例子,无非说明认罪并非得救的条件,只是一个真心归向主的人必有的觉悟而已。并且得救的认罪,不是必定要在口头上逐一地说出自己的罪(当然得救时这样逐一地认罪是好的),然后才算是认了罪。最重要的乃是那人里面是否确实看见自己是罪人,并确实信赖基督的赎罪。有了这样的看见和信心,他便得救了。反之,如果一个人里面根本没有这样的看见,纵然把自己的罪列出一张清单,逐一地在祷告中讲了许多遍,依然不会得着赦免。

  圣经中还有另一方面的认罪真理,就是基督徒得救以后,过圣洁生活的认罪。这种认罪对基督徒生活上的见证有很重要的关系。认罪虽然不是得救的条件,但它的确是过圣洁生活必须的条件。

  以色列人每年都要过逾越节,紧接在逾越节之后,有七日的除酵节。逾越节在除酵节之前,预表信徒先有得救的经验,才能过圣洁的生活。逾越节只有一天,除酵节却有七天。信徒得救是一次过的,但过圣洁生活却是一生的。基督徒在得救之后,虽然以往的罪已蒙赦免,但在以后的生活中仍可能偶然被过犯所胜(参加6:1)。所以,基督徒要常常保持圣灵的洁净,彻底地对付罪。

  旧约有五种祭,其中一种叫做“赎愆祭”。以色列人需要献赎愆祭的罪有许多都是关乎生活上亏欠了人的事。例如:“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诡诈,或是抢夺人的财物……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利6:2—3)在这些事上犯了罪的人,除了要向神献祭之外,还要向人赔偿。所以从旧约的预表看来,基督徒在得救以后,如果要过圣洁的生活,必须彻底对付罪。这种对付罪的事是要逐一地、认真地去实行的。并且无论什么时候,一犯了罪之后,便需对付。

  但怎样对付罪?在此略提几点应当注意的原则:

  (1)在一知道自己有罪时,就应当立刻认罪。不要受了圣灵感动之后,又消灭圣灵的感动,或拖延不认罪。那结果必使我们属灵的知觉渐渐麻木,灵性渐渐堕落。这种事对于灵命有很大的损失。正如一种精密的仪器,如果发生什么毛病或阻力,不赶快消除的话,时间愈久,对于那副机器的损害愈大。所以基督徒若犯了罪,也必须赶快承认,清除灵性中的罪污,才能保持灵命的健壮与长进。

  (2)凡是得罪神的罪,应向神认罪。但得罪人的罪,不但要向神认罪,也要向人认罪。有些罪只得罪神的,与人无关的,例如,有关信仰方面的罪,或是虽然属于生活方面的罪,但只在人的心思中,还未表现于行为、未损及于人的,这一类的罪是不必向人认的。如果你在心中对人存着不好的意念,或是贪图别人的财物,或是嫉妒别人的才干,或是有怀恨的心意,却未曾见于行动,只存在于思想中,这一类的罪只得罪神并未得罪人,应当向神承认,却不必向人承认。

  但如果你心中的意念已经表现于行为,你不但心里嫉妒人,也在行动上设法伤害你所嫉妒的人,或是不但心中贪图人的财物,也偷取了人的财物。这样,你所犯的罪,就不只得罪神,也得罪了人,不但应向神认罪,也要向人认罪,与人和好。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三至二十四节说:“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可见信徒若得罪人,应该向人认罪。我们向神认罪,虽然能得神的赦免(参约壹1:9),但若不向人认罪,便无法与人和好,也不能在人前做美好的见证。

  (3)犯罪的范围多大,认罪的范围也多大。得罪了多少人,就向多少人认罪。例如有些罪关系个人的,并不合宜于在公众之前承认,但有些罪是与公众有关的,就必须公开承认。如:有人来信主之前是一个恶霸,曾用恶毒手段污辱过一个女子,后来把她丢弃了。若干年后,他悔改归主,深深痛恨自己已往的罪过。那时那女子已经与别的男子结婚生子。他为着对付这一项罪竟然在公众之前承认,他以为这样可以荣耀神,并表示他真心向那女子认错。但实际上乃是使那女子再受一次羞辱,并且引起她丈夫的恶感和家庭的纠纷,生出许多事端,其结果并未使神得着完全的荣耀,也未能使人受益。其实这人只要直接向那女子认罪便够了。如果要在公众之前见证,也只能极简单地提到自己已往如何败坏便可以。但他把不应说的也说出来,反使魔鬼得着败坏人的机会。

  主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但是如果你要认罪的时候,因为自己心里对某人起过淫念,便走去向她认罪,就完全错了。你的认罪对她毫无益处,反而使她受辱,也使主的名受辱,徒然使人误会基督徒的行事是轻浮无礼,或神怪无知的。

  但有些罪是关系公众的,就必须在公众之前承认。如使徒保罗在以弗所传道时,有许多行邪术的人悔改认罪,那些平素行邪术的人,把书拿来堆积在众人面前焚烧(参徒19:19)。他们这样公开对付他们的罪,因为他们用邪术所迷惑的不是一个人,乃是众人,是损害公众的,应使众人都知道这是错的。

  (4)凡是使人在物质上受了损失的,除了认罪之外,还要赔偿。旧约的人犯了应献赎愆祭的罪,在赔偿时应加上五分之一(参利6:5),表示所归还的应完全补足人的损失;总要有余,不可不足。新约的撒该,在认罪时自己对主说:“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路19:8)当然那并非主所定的规则,但撒该自愿如此赔偿,表示他对已往的罪十分痛恶。这都表示一个真知罪认罪的人,必定乐意尽力赔偿人的损失。

  “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亨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箴28:13)这是神宝贵的应许,也是神的断言。基督徒要过一种神所喜悦的生活,绝不能掩饰自己的罪。他们只能顺从圣灵的光照,诚实地向神认罪,常常保持清洁的心灵,此外,并无别路可行。但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认识到,神不单是慈爱的,也是公义的,他绝不会让任何一个属他的人一直在罪恶的污秽中而不受管教。让我们不要做一个必须由神管教的儿女,乃是做一个神所喜悦的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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