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与得救
作者:陈终道 2013-11-26 点击:...次
经文:马可福音2:5;路加福音7:37—38、48—50,18:13—14,19:8—9;使徒行传19:18--20;诗篇32:1—5;箴言28:13;约翰一书1:8—9 马可福音2:5 耶稣见他们的信心,就对瘫子说:“小子,你的罪赦了。” 路加福音7:37 那城里有一个女人,是个罪人,知道耶稣在法利赛人家里坐席,就拿着盛香膏的玉瓶, 7:38 站在耶稣背后,挨着他的脚哭。眼泪湿了耶稣的脚,就用自己的头发擦干,又用嘴连连亲他的脚,把香膏抹上。 路加福音7:48 于是对那女人说:“你的罪赦免了。” 7:49 同席的人心里说:“这是什么人,竟赦免人的罪呢?” 7:50 耶稣对那女人说:“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的回去吧!” 路加福音18:13 那税吏远远的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神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 18:14 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因为,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 路加福音19:8 撒该站着对主说:“主啊,我把所有的一半给穷人,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 ”19:9 耶稣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因为他也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使徒行传19:18 那已经信的,多有人来承认诉说自己所行的事。 19:19 平素行邪术的,也有许多人把书拿来,堆积在众人面前焚烧。他们算计书价,便知道共合五万块钱。 19:20 主的道大大兴旺,而且得胜,就是这样。 诗篇32:1 (大卫的训诲诗)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32:2 凡心里没有诡诈,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32:3 我闭口不认罪的时候,因终日唉哼而骨头枯干。 32:4 黑夜白日,你的手在我身上沉重;我的精液耗尽,如同夏天的干旱。(细拉)32:5 我向你陈明我的罪,不隐瞒我的恶。我说:“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你就赦免我的罪。(细拉) 箴言28:13 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享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 约翰一书1:8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 1:9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罪恶是使人与神隔绝的根本原因。一个人要得救,或与神亲近,必须除去罪的阻隔。怎样可以解决罪的问题?在神方面,神为我们预备了一位救主,成功完备的救法,和“赦罪的道”(参徒13:38)。在人方面,人接受这赦罪的恩典是借着信心。但在这信心的接受之中必然包括了一种经验,就是认罪——承认自己是一个罪人,得罪了神,需要主的恩赦。 不过虽然借着信心接受赦罪之恩的过程中常包括了认罪的经验,但“认罪”却不是得救的条件之一。圣经提到罪人的得救,屡次讲及“信”,耶稣说:“……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3:16)“……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5:24)又如使徒明白地告诉我们,“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16:31)“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9)但圣经从未将认罪列为得救条件之一。 “认罪”和“得救”的关系就如悔改和得救的关系。认罪是悔改中的一个步骤,但悔改并非得救的条件,乃是得救者必然有的经验。“悔改”若没有加上“信福音”,是没有功效的。所以圣经提及悔改时,常加上“悔改信靠我主耶稣基督”(参徒20:21),“悔改信福音”(参可1:15),“悔改归正”(参徒3:19),“悔改得生命”(参徒11:18),“悔改归向神”(参徒26:20)。 况且悔改与认罪都是一种“行为”,而得救乃是出于单纯的恩典。若悔改与认罪也被算为得救条件之一,则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不但悔改和认罪本身是得救的条件,也必渐渐地包括了悔改后的经常行为,都成为得救的条件了!这是十分危险的讲法。 认罪和得救的关系,就如一个人患了一些很不名誉的病,从来都不肯承认,也不肯接受诊治。到有一天,他觉悟这样自欺地讳疾忌医是错的。于是他承认自己的病了,他决定去看医生,他向医生坦白讲出他的病情,但这并不就是得着痊愈,要得痊愈,还需要医生的治疗。罪人的得救也是这样,不是凭认罪便可以得救,乃是凭基督的救赎才能得救。认罪虽然是得着赦罪的一个重要步骤,且是得着拯救的一个必然的经验,却不是使人得救的直接原因。 如果我们在讲论悔改、认罪、归向神的时候,过分地强调“认罪”这一点,以为人必须将自己所犯的一切罪,逐一地向神承认,然后才可以得救,这是过偏的讲法。这不是说我们将自己的罪逐一地向神承认,这件事不好或不对,乃是说这件事不应被当作得救的条件。我们应当十分小心地紧握着凭恩典得救的原则,无论要强调圣经中哪一部分的真理,但总不能把它强调到一个程度:被列为得救的条件之一,否则便可能发生很大的错误。 倘若一个人必须将自己的罪逐一地向神认清才能得救,则得救必然不是在信耶稣为救主的当时,而是在接受了救主,又将一切罪认清楚之后。因为事实上,任何人要将一切罪认清楚,绝不是一时能办得到,况且也必定有些罪无法记忆起来。这样,那些罪是否可以不必认便得赦免?圣经是否允许我们,如果所犯的罪已经忘记了,就自然会得赦免而记得起的就必须逐一认罪才得救?这当然不是圣经的原则。总之如果我们认为必须逐一认清我们的罪才能得救,就等于说信耶稣并非立即得救,甚至说信耶稣不一定得救。 现在我们看《路加福音》中一些有关认罪和得救的例子,帮助我们对这问题的认识。 (1)《路加福音》第五章记载一个瘫子,有人拆去了房顶,用褥子把他缒到耶稣跟前,“耶稣见他们的信心,就对瘫子说:‘你的罪赦了。’”(路5:20)为什么未见这瘫子向耶稣认罪,便得着赦罪?因为他们这样到主跟前,他们的信心所表现的,已经包含承认自己是罪人,基督是救主的意义在内。他们的口虽未明说什么,但鉴察人心的主早已知道了。对主这种信心的仰赖,就是使这瘫子得着救恩的原因。 (2)《路加福音》第七章记载,当耶稣在法利赛人西门家坐席时,有一个女罪人,在耶稣背后哭,眼泪湿了耶稣的脚,又用头发擦干,后来耶稣对这女人说:“你的罪赦免了。”同席的人心里议论,说:“这是什么人,竞能赦免人的罪呢?”但耶稣却对女人说:“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地回去吧!”注意这女人得救的原因是“信”。照她在耶稣背后,这样流泪的表现,显然是悔改认罪的表现,但她实际上并未认出什么罪来,她只不过忧伤流泪而已!虽然这样,她已经得救了。 我要再重复地申明,我不是反对一个人逐一地去对付罪(关于这一点下文将会讨论),乃是说逐一地去对付罪这件事不应当被当作是得救条件之一。否则这女人不会得救,因为她一句话也没有说过,只不过是在耶稣背后流泪而已!但耶稣却说:“你的信救了你。”可见一个人的得救认罪并不一定口头上说什么话。最主要的是他里面有了属灵的“看见”,看见自己的确是一个罪人,又看见基督是救主,并用信心仰望主的救恩,这样他便得救了。 (3)《路加福音》第十八章记载主耶稣讲了一个比喻,其中论及那个税吏的认罪情形说:那税吏远远地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神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路18:13)但耶稣紧接着说:“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很明显地,这税吏的认罪,不是逐一地认,也不是逐一去对付才得救,乃是看见了自己是一个罪人,而仰望神的怜悯和恩典。就在这样用信心仰望主的时候,他就“算为义”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