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同性恋的理解与态度
作者:陈丰盛 2019-12-23 点击:...次
圣诞期间,大家的视线被迫从耶稣转移开来,关注在网络上爆发的一个投票的话题:“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总典”。几乎所有对此话题关注的人,都参与了投票。我当然也不例外,参与了投票。不仅仅因为我是一位基督徒,同样因为我是持守传统道德的中国人。 关于同性恋,我个人曾在神学院教学时对此有过不多的了解,也曾写过类似的文章。原本只是极其客观地关注香港、美国、台湾与此相关话题,只是冷静地批评中国某社会学家的无耻谰言,叫嚣着反对同性恋就是社会落伍。现在,这个话题已经被提上的日程,它根本不只是关乎信仰的问题,更是关乎传统道德的问题。所以,当支持同性恋的群体将基督徒作为攻击对象的时候,我希望成为全民(至少是大多数)表明立场的时机。作为表明立场的基督徒,我有理由相信,表达立场不一定能够改变如洪水般的大潮,但也不能因此而无视它。因为再延伸一些思考,同性婚姻合法化,直接影响的就是整个婚姻体制以及我们孩子、子孙后代的婚姻与家庭。 因个人学识的限制,我想表达的是个人对此的态度,仅供参考!有可能许多人会认为太过保守,甚至有冒犯一些支持者的嫌疑,但纯属个人的态度,相信也是允许表达的。 第一、需要分辨同性恋倾向与同性恋行为。我认为同性恋倾向的人并不一定会有同性恋行为,就算是同性恋群体中,也存在一些对于同性恋行为不认同、拒绝的人。 第二、同性恋倾向是后天形成的,包括家庭的因素与朋辈的影响,并非天生的、遗传的(就算有不少人认为是天生的或遗传的,但都没有定论)。 第三、同性恋倾向既然是一种倾向,就有改变的可能。同性恋是一种性倾向,是一种不合神心意的倾向,我们决不能把这种倾向当做本质,希望他人接纳,或认为它不是罪。人类的罪性里就有罪的倾向,我们也决不能接受自己的罪的倾向,甚至将这种罪的倾向视为天生的,然后强迫他人来接纳自己的罪。 第四、许多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病,我也同意,但我更倾向于:既然是病,就应该治。 第五、我更同意同性恋是一种罪,是需要耶稣基督拯救的,也是需要悔罪、离罪的。这是圣经的界定,也是道德的评判。 第六、有人认为同性恋是天生的,所以认为是神允许他/她成为同性恋者。但我认为同性恋者的本质是人,不是同性恋,不是上帝使他成为同性恋。将自己的倾向视为本质,又认为是神造成的,其实他/她是无视圣经的教导,也无视神的禁令,他/她已经将自己视为神。 第七、同性恋者作为人的本质,是神拯救的对象,也是教会接纳的对象,但主却恨恶罪恶,也是教会所不能接受的。教会要接纳同性恋者,但不接纳同性恋的罪。 第八、衷心期盼同性恋群体中的基督徒,勇敢与罪恶说“不”,寻求合神心意的婚姻。真正接受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若发现自己因着成长过程中许多复杂的因素而有同性恋的倾向,就应当克制自己的倾向不去犯罪,如同对付其它的罪一样。并且学习改变自己,若不然,就求神保守自己宁愿过单身的生活,也不要活在罪里。 韦约翰在其《还我本性》一书中,对同性恋有很好的分辨:“同性恋……像所有其他罪癖一样,是始祖犯罪的一个后果。我们与我们的祖先都犯了罪。同性恋与任何一种性罪的分别不大,是性别身分的混淆藉着某一个方式表现出来。同性恋可能还有更多种性别身分混淆的极端表现;尽管如此,我们要处理的是程度上的不同,而不是类别上的分别。我确信并没有一个叫做同性恋的独立状态——有的只是带着不同方式的性软弱,以及不同程度性别身分混淆的罪人。选择同性恋生活方式的人可能不会喜欢我这样说,他们希望我们认可他们的行为,把它当作一种特别却又自然的状态或景况,不过我相信我说的没错。同性恋者跟我们一样没有什么分别,我们所有罪人若不是跟自己性方面的某种弱点搏斗,就是屈服在它们面前。”[1] 最后,让我们用圣经的话来作为结束,更作为提醒,希望我们都能够尊重并遵行神的命令,千万不要再偏行己路,陷在神“任凭”的审判里。使徒保罗说:“因此, 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 神, 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 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 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1:26-32) [1]韦约翰:《还我本性——冲破性罪的捆锁》,罗燕明译,香港:突破有限公司,1994年10月,第17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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