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离罪(2)
作者:麦克阿瑟 2018-01-09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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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哥林多前书》15章9-10节中,保罗说到,“我原是使徒中最小的,不配称为使徒,因为我从前逼迫上帝的教会。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上帝的恩才成的”。 在《以弗所书》3章8节中,保罗认为自己“比众圣徒中最小的还小”。《哥林多前书》是写在《以弗所书》之前,这就显示随着时间的流逝,保罗对罪就越加的敏感。虽然按我们的判断,保罗远超越其他的人,然而他看自己,却是从使徒中最小的一位,降低到比众圣徒中最小的还小。 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中所用的言辞是这么的精确,以致我们不会错失他与罪的斗争。他说他恨恶犯罪(15节),喜爱公义(19节,21节);他发自心底喜爱上帝的律法(22节);他感谢上帝在基督里拯救了他(25节)。这些都是一个成熟基督徒的反应。 这段经文适用于基督徒的一个线索,就是其中动词时态的改变。《罗马书》7章7-13节中的动词是过去时态;这段经文是指保罗归主之前的生活,以及他面对上帝律法时认识到自己有罪的过程。但是在《罗马书》7章14-25节中,我们却看到与罪的争战正在发生,所用的动词是现在时态。 我相信《罗马书》7章14-25节是保罗自身的见证:要活出一个被圣灵掌管的、成熟的基督徒是怎么一回事。他喜爱上帝圣洁的律法,却发现自己被肉体缠累着,不能按他的心中所愿意的实行出来。 ▌斗争的所在 (《罗马书》7:14-23) 这段经文很独特,因它包含了一系列的哀叹,从一个在巨大冲突中悲痛的灵魂所发出的绝望、重复的哀号。每一个哀叹都按照同样的模式:保罗首先描述他自己的境况,接着给予证明,然后解释问题的根源。 保罗的第一个哀叹 (因为)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罗7:14-17。注:和合本没有译出“因为”)。 开头的“因为”一词告诉我们,保罗不是在引入一个新的话题,而是继续回答第7节中所假设的那个指控。那指控就是:他所宣讲的“得救是因着信,本乎恩,不在乎律法”的道理,意味着律法是恶的。他在这里回答说,相反的,“律法是属乎灵的”,意思就是说,律法是出自上帝的灵,而且反映上帝的圣洁,公义和良善(参照第12节)。 保罗虽然喜爱上帝的律法,但他承认有一个障碍总是拦阻他顺服律法,那就是他的肉体或邪情私欲。他并不是说他是属肉体的,或者被肉体辖制的。《罗马书》8章8-9节对它的基督徒说,“属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然而,你们却不是属肉体的”(注:英文译文与和合本译文稍有不同)。“属肉体”指的就是未悔改的情况。 尽管基督徒不是属肉体的,但肉体却仍在我们里面。我们不再受肉体的奴役,但我们仍会顺着肉体或血气行事。在《哥林多前书》3章中,保罗说到,“弟兄们,我从前对你们说话,不能把你们当作属灵的,只得把你们当作属肉体,在基督里为婴孩的……你们仍是属肉体的。因为在你们中间有嫉妒分争,这岂不是属乎肉体,照着世人的样子行吗?”(1节,3节)。保罗责备哥林多的基督徒按肉体或非基督徒的样式行事。 在《罗马书》7章中,保罗说到,“(因为)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我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18节,25节)。保罗承认肉体仍然存在。“肉体”也就是我们的“人性”。 14节的声明,也可以作为任何基督徒的表白。你说‘我是属乎肉体的’,和你说‘我是个罪人’,两者的意思是一样。例如,当我发怒了,或是麻木不仁,或是没有殷勤地寻求上帝时,我就看到我的人性在拦阻我本应该去行的。 在14节中,保罗说他是“已经卖给罪了”。在23节中,他又给了我们一个类似的陈述:“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身为基督徒,我们既然已经脱离了罪,又怎么会这样呢?“已经卖给罪了”这短语按字面解释,就是“已经在罪之下被卖了”。这是指罪性,人类堕落的结果,而不是指个人所犯的罪。 “已经卖给罪了”并不是说,保罗积极地致力于犯罪,好像《列王纪上》21章20节,25节所记载的亚哈那样,把自己卖给了罪。这句短语的意思乃是说,保罗认识到,因着我们的本性,我们身为信徒的,今生将继续不断地与罪交战。 保罗对“已经卖给罪了”的哀叹,是否能出于一个真信徒?在《诗篇》51篇5节中,大卫说,“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这听起来好像是一个从未得蒙救赎之人的话,对不对?然而,这只是大卫看到关乎他自己的一个现实情况,他的哀叹与先知以赛亚相类似。以赛亚在看见上帝的异象之后说到,“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洁的民中”(赛6:5)。面对上帝荣耀的圣洁,先知所能看到的就是他自己的罪。 保罗把我们与罪交战的经历,记录在《罗马书》7章14-25节中。我们都知道罪仍在我们的生活中,虽然这是不应该有的。罪虽不是在我们里面的“新我”的产品,但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仍然受我们的身体的辖制。14节可以改述为“律法是属灵的,但我不是属灵的,有时也会经历罪的奴役”。 一个自义的人乃是在欺骗自己,以为他生来就是一个有道德行为的人。但是15节指出,一个被圣灵引导的基督徒却不那样认为,他会看到罪住在他里头的证据。保罗不能做他所愿意的,倒去作他所恨恶的,反映了他内心巨大的动荡不安。他的意志被他罪恶的肉体阻挠。这不是说罪一直都得胜,而是说在尝试完全顺服上帝的事上,他受到挫折。 倘若你是基督徒,你就能与这种挫折认同。例如你做了一件正确的事,刚受到表扬时你就开始骄傲起来,其实此时此刻你的行为已经是不对了。属灵的人有一颗破碎痛悔的心,能体会到他无法完全成为上帝要他成为的样子。遗憾的是,许多基督徒还没有达到这一点,因为他们对上帝圣洁的律法的认识是这么的肤浅。 促使基督徒愿意遵行上帝律法的是什么,你知道吗?那就是在他里头的新性情。根据《约翰一书》3章9节,这新性情是不犯罪的。当他违背他的新性情时,不是律法的问题,而是仍住在他软弱身体里头的罪的问题。一个基督徒会自然追求上帝律法的纯洁善美。一个越是成熟的基督徒,他就越加爱主,越加顺服圣灵对他生活的引导,并且在认识上帝的圣洁上越加长进;这样的基督徒就越加渴望满足律法的需求。 17节的经文,看来好像是保罗拒绝为他的罪负责。他好像是在责怪一个无生命的对象,而不是在责怪自己。然而在14节中,保罗承认他自己是有罪的。有一种教导认为上帝不用我们为我们的罪负责,因为罪是属于我们的旧性情的。为我们的失败承担责任,乃是对这教导的挑战。 其实在17节的经文里,保罗不仅承认他应为他的罪负责,而且还进一步具体的说明他的哪一部分应负责。透过一个比较技术性的划分,他指出那是住在他肉体中的罪。 保罗在17节中的推理,令人联想起《加拉太书》2章20节所说的,“我(旧性情)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祂是爱我,为我舍己”。一个人得救之后,罪不复住在他内心深处的“我”里面,因为这“我”已经重新被造成像基督的样式了。但是罪仍然残余地留在我们的肉体中,这就是为什么保罗说,在他肉体之中没有良善(18节)。 残留的罪和辖制的罪,两者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罪不再辖制我们,但它仍存留在我们身上。我们就像一名不熟练的艺术家,已经清楚拥有一幅美景的想法,但却没有能力把它实际地画出来。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请求艺术家大师(即我们的主),用祂的手握着我们的手,帮助我们画出我们永远也不能单独作画的美景。只有当我们降服这位能胜过肉体的主,我们才能有得胜罪的经历。 《加拉太书》5章17节说到,“因为肉体和圣灵相争,圣灵和肉体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注:中文和合本将“肉体”译作“情欲”)。《加拉太书》5章16节告诉我们如何得胜:“我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得胜是圣灵赐给我们的。但容许我慎重的提醒你,当你在基督里成长时,你越加经历得胜,就越加认识到在你生命中的罪。 保罗的第二个哀叹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罗7:18-20)。 在18节中,保罗比以前更加技术性地指出在他里面实际上犯罪的哪一部分:住在他肉体中的罪。他进一步指出,肉体本身或凭自己,不一定是邪恶的,但肉体却是罪运作的基地。 在18-19节中,保罗并不是说,他无法弄清楚怎样去做任何正确的事。他所说的是,他无法按照他心里所渴望的程度行出来。倘若你检点你属灵成长的过程,你现在应该比以往更加恨恶你的罪,因为以往你未认识到罪是何等的严重,以及上帝是何等的圣洁。虽然属灵的成长导致犯罪率的减少,但是这成长也加增对罪的敏感度。 保罗在20节中所说的,正像他在17节中所说的那样。尽管他有了新的性情,但他仍然与罪交战,并且有时还失败。在达致与上帝圣洁律法的完美对比之下,他的失败似乎是压倒性的。虽然如此,他对罪的敏感不是病态的,而是因信称义的正常结果。 此刻,你也许以为保罗不想再谈下去了,因为他已经充分的提出了他的观点。然而,保罗却开始了他的第三个哀叹,强调他对罪的懊丧与忧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