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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如何看待自杀

  自杀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受人瞩目的社会问题,即使是在教会中也会时有耳闻。前不久在参加一个会议期间,一个牧者沉痛地告诉我们她刚接到一个电话,她教过的一位年轻神学生辍学后自杀去世了,没过几天另外一个牧者也难过地告诉我们他所在教会诗班负责人将要读大学的儿子自杀了。短短十几天时间,就听到两位信徒自杀的事件,震惊和痛心之余也让我深思。

  对于“自杀”信徒我以往在教会中看到较多的往往是谴责者有之:一些人责怪他们太不应该了,羞辱了主的名;争论者有之:信徒们多在争论自杀的人能否得救;困惑者有之:教会则在纠结是否要为自杀者举行教会仪式葬礼?

  历代基督教一般都以负面态度去批评自杀行为,在今天,当社会已经把自杀非刑事化,大多数人对自杀者同情多于指责,人们已不但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自杀,也从心理和病理的角度来看自杀——这些转变都仿佛告诉我们基督徒,我们也需要认真地看一看,想一想。《圣经》关于自杀的经文究竟如何?历史上教会为何如此反对自杀?一些神学家对自杀的立场如何?我们应如何面对自杀者,今天的教会可以为他们做些什么?

  一、《圣经》论自杀

  毋庸置疑,基督徒关于自杀的观点需要立足于《圣经》的基础。然而,在《圣经》里似乎并没有看到“自杀”(suicide)一词,此词是到1651年才出现在英语世界。不过,《圣经》作者曾记载有关自杀的个案,《圣经》如何评价当事人的自杀行为有助我们探讨和建立关于“自杀”的《圣经》基础。

  《圣经》记载了8个自杀个案,其中一个是自杀未遂。

  亚比米勒在战争中被妇人摔下来的一块磨石击中,身受重伤,自知死期将至,他不愿受辱,便吩咐帮他拿兵器的少年人用刀将他刺死;(参士9:50—57)

  眼瞎的士师参孙与非利士人同归于尽;(参士16:23—31)

  扫罗战败后,为避免受到非利士人的凌辱而自己先行伏在刀上自杀;(参撒上31:2—4)

  为扫罗拿兵器的人,在与非利士人战争中,他见扫罗王已自杀身亡,为了追随国王,便以身殉国,也伏在刀上死了;(参撒上31:5)

  亚希多弗因押沙龙拒绝他的计谋愤而上吊自杀;(参撒下17:23)

  以色列王心利作王7日,见城失守,自焚而死;(参王上16:18—19)

  出卖主耶稣的犹大,在后悔中上吊自杀;(参太27:3—5;徒1:18)

  而另有一个是自杀未遂:腓立比的监卒以为犯人逃跑,想拔刀自杀。(参徒16:19—34)

  关于亚比米勒的自杀,《圣经》作者直接地宣告他的死是出于神,以及神将他父亲所行的恶要如此报应在亚比米勒身上。(参士9:56)《圣经》作者没有评价他的自杀行为。

  同样,《历代志上》评论了扫罗的其他过失,却没有责备他自杀的行为,“这样,扫罗死了。因为他干犯耶和华,没有遵守耶和华的命,又因他求问交鬼的妇人,没有求问耶和华,所以耶和华使他被杀,把国归于耶西的儿子大卫。”(代上10:13—14)从这段经文来看,似乎他如何死,并没影响对其功过的评价。

  如扫罗一样,《圣经》评论心利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其他过失可参王上16:19),非他的自杀行为。

  至于士师参孙之死,奥古斯丁和巴特(Karl Barth)赞同参孙的行为是出于神的指示,为以色列民族殉道而死。而且《希伯来书》的作者将参孙列为信心模范者。 (参来11:32)

  至于,为扫罗拿兵器的人仿效扫罗的自杀和亚希多弗因被拒而自杀,《圣经》对他们的自杀行为没有任何的评价,有学者分析亚希多弗自杀是为避免落人大卫手中而宁愿自杀,神的定意只是借着破坏他的良谋来打压押沙龙。(参撒下17:14)

  《新约》中的两件个案,犹大因畏“出卖耶稣”之罪自杀,《圣经》却没有直接评论或暗示他犯了“自杀之罪”。

  当保罗见禁卒自杀的举动便立刻阻止,但保罗并没有责备他差点犯了“自杀”的大罪。在这里,自杀仍然不是作为一种罪而被禁止。

  以上的自杀致死或企图自杀的圣经人物,他们人生有功也有过。虽然自杀行为大都给人负面的印象,《圣经》却并没有直接评论或指责自杀行为,只是评论他们的其他言行。

  二、教会对自杀的态度

  从上面经文分析,可以知道《圣经》对于自杀并没有直接判断。我们今天从信仰角度对自杀的理解,多是来自教会的传承和教会历史中具影响力的神学家的理解。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两千多年来教会对自杀的理解的根源。

  据美国社会学家阿尔文·施密特《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的研究表明,在公元4世纪以前,教会遭受逼迫时代,教会中出现了一些基督徒把自杀作为一种殉道方式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教会方面是保持沉默的,没有发表任何关于自杀有罪的言论。

  被称为基督教史学之父的优西比乌的《教会史》一书可以为此做证。在这本书中,优西比乌只是提到了几个关于自杀的事例,如彼拉多的自杀以及一对基督徒母女为避免被罗马士兵侮辱而自杀等,教会并未对此有什么评价。作者并没有把恶人的自杀当作一种罪,而只是作为对罪的一种惩罚或报应手段。他把义人的自杀视为殉道,反映了基督教的良好品德,他对此是积极、肯定的。好几个世纪以来,教会对自杀没做任何表示。

  最早谴责自杀的教会会议,是公元305年或306年的埃尔维拉会议。该会议谴责了那些为了殉道特意选择自杀的基督徒。这次会议发生在教会第一次尼西亚会议之前,在时间上算是最早的。在这之后,由于教会忙于确定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比如三位一体)和教会的建制发展,基督徒的自杀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直到公元452年的阿尔会议,教会才发表声明称,自杀是魔鬼在做工。到了公元533年的奥尔良会议,教会直接宣称,自杀者以自己的生命作为向上帝所献的祭,是不会为上帝所喜悦和接受的。

  公元563年召开的布拉加会议,教会则禁止在自杀的基督徒葬礼上唱赞美诗,并规定在自杀者的葬礼仪式上,自杀者的尸体不得带进教堂。公元585年的欧塞尔会议重申了这一立场。

  公元693年召开的托莱多会议,则规定,那些意图自杀的基督徒在两个月内不得去领圣餐,除非在这两个月内他放弃自杀的念头,有所悔改。

  公元878年召开的特鲁瓦会议和1184年召开的尼姆会议,都规定不许在教堂内为自杀者举行葬礼。1441年的瑞典会议重申了尼姆会议的决定,并且补充说,自杀者的葬礼会污染这个仪式。

  上面所举的在教会各个时期的关于自杀的事例,虽然可以反映教会的自杀观,但显然,教会的自杀观只是对自杀做出了有罪的判断,缺少了对自杀之所以有罪的分析论证。而那些理论深厚的基督教神学家对自杀的诠释,才使得基督教的自杀观得以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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